確認外國人資格及薪資條件與技術條件
·外國人申請資格:
l 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畢業僑外生)
二、已從事旅宿服務之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l 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畢業僑外生)
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三、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薪資條件: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三萬二千元整。
·語言能力:
外國技術人力自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者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其語文能力應符合下列之一,但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
一、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二、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需於自聘僱日起3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技術條件:
一、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曾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累積達80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一)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二、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者,應取得下列規定之一,但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
(一)曾於我國取得「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檢定通過證明。
(二)曾受境外指定旅宿服務相關訓練,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
(三)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四)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六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五)取得國外大學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大專校院取得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六)外國人曾於國際連鎖品牌之旅館有二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