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外國人資格及薪資條件與技術條件
·外國人申請資格:
l 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畢業僑外生)
二、已從事旅宿服務之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l 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畢業僑外生)
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三、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薪資條件: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三萬二千元整。
·語言能力:
(一)由雇主於我國境外聘僱第七條第一項或於境內聘僱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其語文能力應符合下列之一: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之口語或聽力,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2、取得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且所持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包括英語。
3、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六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二)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護照或來臺實習證明者,應自聘僱日起三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技術條件:
(一)由雇主於我國境內聘僱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外國技術人力,曾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累積達八十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1、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
識、技術訓練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3、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二)由雇主於我國境外聘僱第七條第一項或於境內聘僱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曾於我國取得「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檢定通過證明。
2、曾受境外指定旅宿服務相關訓練,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
3、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4、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六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5、取得國外大學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大專校院取得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6、外國人曾於國際連鎖品牌之旅館有二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