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外國人資格及薪資條件與技術條件
·外國人申請資格
一、在臺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資深移工。
二、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
三、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薪資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1萬元以上。
.技術條件
外國技術人力技術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一、 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二、 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補充訓練或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在職訓練20小時之佐證資料。
三、 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者。
四、 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以及聽力部分)「基礎級」以上,或臺灣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五、 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訓練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六、 經雇主(即勞動部核定之試辦單位)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5項始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