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雇主(申請人)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工程營造:
(1)公共工程: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b.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但申請聘僱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
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不予累計。
(2)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
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且符合規定之工程類型。
2.一般營造:
符合營造法規定之雇主,經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勞動部公告規定。
·雇主申請名額:
1.工程營造:
(1)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20%至40%,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 *0.25。
(2)移工、外國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
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2.一般營造:
(1)依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25%。
(2)移工、外國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
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