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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申請流程及須知

家庭看護工

確認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應具條件之一

  1.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項目及等級參考附表二)
  2. 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3. 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4. 年齡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5. 使用長照服務(限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連續6個月以上
  6. 神經科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雇主申請名額:

  1. 同一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現聘外國人可直接轉任
  2. 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無法恢復者,得增加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