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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應具條件之一: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項目及等級參考附表二)
- 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年齡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 使用長照服務(限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連續6個月以上。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雇主申請名額:
- 同一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現聘外國人可直接轉任。
- 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無法恢復者,得增加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