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
一、被看護者,應具條件之一:
1.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項目及等級參考附表二)
2.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具下列情形之一 者:
(1)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
(2)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3)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3.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
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
4.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 。(公告之病症或病況情形)
二、前項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
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三、前二項以外之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第一項及第三項被看護者之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
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二、同一被看護者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且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 。
·雇主申請名額:
- 同一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現聘外國人可直接轉任。
- 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無法恢復者,得增加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