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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雇主(申請人)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總噸位20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 總噸位未滿20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雇主申請名額:
- 漁船: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人數(若出海船員數較高於出海最低出海員額者,應列計出海船員數)後之25%。
- 箱網養殖:依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養殖面積,每1/2公頃得聘僱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