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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申請流程及須知

機構看護工

確認雇主(申請人)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雇主申請名額: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3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25%
  2. 護理之家機構、依長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5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25%
  3. 慢性醫院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5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