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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雇主(申請人)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雇主申請名額: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3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25%。
- 護理之家機構、依長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5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合計人數*25%。
- 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5床聘僱1人計算,且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25%。